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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发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 关于批准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pdf

  • 云南昆明发布4个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发布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个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意味着昆明市污染防控工作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 云南省昆明市位于长江上游,是长江水源的重要涵养地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交汇点。为推进昆明市高质量发展,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作用。2020年8月,两部门启动了4个标准制定前期调研工作。2020年9月,4个标

  • 一图看懂 |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578-2021)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今后一个时期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标准发布实施是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汽车产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支撑实现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2021年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578-2021)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今后一个时期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标准发布实施是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汽车产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支撑实现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一张图看懂 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pdf

  • 《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1)。前期我们对该标准报批稿在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根据公示意见对标准报批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对修改后的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1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

  •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1)。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1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1日 公示意见反馈邮箱:KJBZ@miit.gov.cn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010-68205241 附件:1.强制性国

  • 浙江将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新网杭州6月12日电(钱晨菲)12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省于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下称《通告》),将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涵盖28项标准规定,执行范围由原来的环杭州湾5市扩展到全

  • 山西:10月1日起焦化企业要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新华社太原6月6日电(记者 魏飚)近日发布的《山西省焦化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提出,2019年10月1日起,山西全省焦化企业要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行动计划要求,为完成《山西省焦化行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规定的淘汰关停任务,山西各地要合理确定年度焦化产能淘汰量,确保焦化建成产能稳中有降,2019年10月1日起,关停未完成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改造的焦化企业。2019年力争淘汰过剩焦化产能1000万吨;2020年,对2018年备案实施“上大关

  • 开征集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开征集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公示时间: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9日 附件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集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标准处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公示时间: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9日 附件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9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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