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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发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05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分为业务监管费标准和机构监管费标准。其中,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通知指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记者 顾阳)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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