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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发布实施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作者:国家标准频道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

      国家标准查询网:2016年2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号令,订定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全文6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此次订定发布“加工助剂卫生标准”,系为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及食品产业的发展,参考CAC、美国、澳新、日本等国际加工助剂管理规定。该标准规范了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规格及于食品中残留量,本次首先发布溶剂的使用规定,此后将持续增订各项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加工助剂系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质。其于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无法避免的残留。

    第 3 条 加工助剂的使用量应以可达使用目的的最小量为原则,并应尽可能于终产品中降低其残留量,且该残留量不应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 4 条 使用附表一的加工助剂应符合该表列载的使用规定。

    第 5 条 附表一列载的加工助剂规格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尔日施行。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