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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昊:大卫·休谟“趣味标准”的悖论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

    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的《论趣味的标准》(Of the Standard of Taste),历来被视作西方美学著作中的名篇,休谟在此文中所提出的“趣味标准”这一论题,在后世的研究解读中引发了两个有趣的悖论。一个有关权威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另一个则涉及当代社会多元文化价值的特点。

    趣味标准有赖自身理性力量

    休谟在《论趣味的标准》一文中强调,虽然世界上存在形形色色的趣味,但人们仍然希望建立某种“趣味标准”。

    美学史学家凯·埃·吉尔伯特和赫·库恩曾将休谟所处时期的的美学倾向概括为“理性的统治”:“任何人都得服从理性的裁决。在某种意义上讲,理性的统治再次给世界带来了某种秩序性和内聚力。”休谟正是在这种思想氛围中提出了“趣味标准”的理论,他认为形形色色的趣味虽然都出自个人的真实体验,但仍然需要某种规范与引导。休谟此文的发表,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与“美学之父”亚历山大·戈特利布·鲍姆嘉通的《美学》遥相呼应,而休谟对“趣味标准”的探讨,也涉及“感性认识的完善”的问题。

    休谟以一贯的经验主义立场对当时社会上各种趣味间的差异进行了详细辨析。他认为趣味的分歧来自于不同的社会文化、政治氛围、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的感官素质和知识积累的差别。休谟表示,趣味实际上是一个复杂而偶然的体验过程,这种体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感官能力、风俗习惯或是个人爱好都可能将审美导向不同的结果,而不能说其中某个因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于此我们可以看出休谟对于传统经验主义偏重主观感受之弊端的矫正。

    休谟试图借助理性的辨析与反思,找到一种“趣味的标准”,“使我们证实一种感受,否定另一种感受”。但是休谟对于趣味成因的细致探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为各色趣味辩护的明证。克里斯托弗·威廉斯在其作品中将《论趣味的标准》提炼为休谟对两个问题的自问自答:一、统一人们形形色色的趣味是否可能;二、艺术是否有高下之分,是否有一种标准来区分艺术的优劣。威廉斯认为,在休谟的这两个问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休谟回答其中一个问题的答案有可能与他对另一个问题的答案相矛盾。要对第一个问题得出肯定的答案,就必须承认“趣味”虽然有高下之分,却是一种人皆有之的禀赋和能力,能够通过理性的反思以及文化的熏陶得到改善,人们通过自己的敏锐感官,能够像品酒一般体会美感,但如此一来,艺术评判的客观标准则被取消了,因为鉴赏审美的评判权完全归于个人的主观判断了。

    休谟认为,趣味的标准可能存在于某一本书中雄辩的评论,也可能来自一位富有天赋的友人所发表的见解,他们的意见都可能成为我们判断的源泉和典范,但只有真正触动我们心灵的趣味才是有生命力的。建立趣味标准的意义不在于使我们依赖于某些专家的意见,而是发掘自己的理性力量。休谟对于趣味标准的宣扬,与18世纪英国乃至欧洲逐渐风行的浪漫主义思潮相映成趣。当时的英国文人和艺术家们在读完休谟的这篇文章之后,也许会暗暗以“标准的趣味”、“理想的鉴赏家”而自诩,凭添了几分指点江山的豪情逸致。考虑到休谟一贯反对盲从权威的启蒙立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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