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力筑牢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有效排查和消除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受助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近日,民政部正式发布了《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的出台,为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且细致的指导,在保障救助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民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充分结合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其目的在于精准科学地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各类问题。
《标准》明确规定,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存在可能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形。具体涵盖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日常管理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隐患等多个方面。
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若救助管理机构存在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或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的情况,将被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这强调了安全管理制度在机构安全运行中的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要求机构必须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致且严格。例如,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或处于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经专业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及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足、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测维护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合格手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均被列入其中。这些标准旨在从硬件设施层面保障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性,确保受助人员所处环境不存在安全隐患。
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也被逐一明确。包括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对问题未整改;动火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未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等外窗未设逃生窗影响疏散逃生和救援;对受助人员突发健康问题未及时送医救治;托养机构资质条件不达标;以及其他危害受助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违规情形。日常管理是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这些标准有助于规范机构的日常运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此外,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的隐患,《标准》规定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还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本行政区域内的判定标准,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
民政部在发布《标准》时强调,各地要将其作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让受助人员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得到妥善救助和服务。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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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宪银 审核: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