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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作者: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5-02-26
    来源:中国标准化

    2月24日,青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及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青海正式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青海省的低保标准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区分城市和农村分别确定。具体而言,城市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具体比例将综合考虑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并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适度提高。

    青海省将低保标准调整权限下放至各市(州),由各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公布后,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确需调整的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确保每年3月底前完成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工作,做到政策落地“不延时”“不打折”。

    此外,青海省还加强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多项民生政策的精准对接,确保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形成合理梯度,增强兜底民生保障的协调性和系统性。

    为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有效实施,青海省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绩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了“通报、督办、约谈”督导机制,对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限期整改。通过加强民政、财政、统计等多部门的协同联动,确保数据精准、标准合理、资金足额、政策落地,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网址:https://www.163.com/dy/article/JPAH0UI70550TYQ0.html

    编辑:刘宪银 审核:张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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