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税改革部署和《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统筹考虑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法律,《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税收立法,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转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