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孤儿和艾滋病患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和艾滋病患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其中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00元,每月达到1100元,增幅10%;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00元,每月达到700元,增幅16.6%;艾滋病患儿基本生活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00元,每月达到1100元,增幅10%。中央财政对每名孤儿和艾滋病患儿每月补贴400元,剩余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州)县级财政承担20%。 这是我省自2011年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政策以来的首次提标。提标后孤儿和艾滋病...查看详情>>